close

  法制網訊 記者薑東良 實習生梁平妮 通訊員仝桂香 乾農活中暑死亡,親屬以意外事故死亡為由向保險公司理賠,遭到拒絕。無奈之下,親屬只得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。日前,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令保險公司應當按約支付保險金5萬元。
  2012年5月,陳明(化名)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一般意外傷害險,保險金額5萬元,保險期限自2012年5月21日0時至2013年5月20日24時,陳明按約支付了保費150元。2012年7月的一天中午,陳明在自家農地里幹活,因天氣太熱中暑,在送往醫院搶救的途中不幸身亡。不久,陳明的家屬向保險公司理賠,保險公司卻以“中暑非意外傷害”為由拒絕賠付。無奈之下,2013年7月,陳明的家屬將保險公司訴至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。法院審理後,判決保險公司賠付陳明親屬保險金5萬元。
 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,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,日照中院審理後,維持原判。
  法官說法:
  辦案法官表示,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、突發的、非本意的、非疾病的一種傷害,是身體遭受傷害的客觀事件。導致中暑的原因雖然是體內的熱量過度積蓄,但熱量積蓄所導致的後果卻符合外來的、突發的、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特點,並非人自身疾病因素導致,應當屬於意外傷害。因此,保險公司應當賠付陳明親屬保險金5萬元。  (原標題:乾農活中暑死亡 保險公司拒賠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ky49kyiid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